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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國華
代 理 人 黃耀平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中國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機車一輛、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約3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
其中系爭建物債務人非原始起造人,且課稅現值僅433元,顯無選任管理人變賣之實益,爰不予處分;
而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亦不予處分;
再中國人壽與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87,677元,另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已停效,以上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綜上,本件可處分之清算財團僅有保單解約金187,677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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