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拍,240,2018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17地號土地及其上263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葉凱禎律師即朱習文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務所登記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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