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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凃慶福
聲 請 人 凃乃仁
聲 請 人 凃秝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希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
台端請求之金額為300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台端已繳1,000元,尚應補1,000元。
)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希聖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均影本)
四、向第三人林素娥最後住所地法院函查有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函覆文影本。
五、相對人謝希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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