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仁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並依據該請求標的金額繳納聲請費。
(台端聲請狀所載為捌拾壹參仟柒佰參拾陸萬元,顯非確定金額。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10萬元者: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4,000元;
1億元以上者:5,000元)
二、相對人陳仁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