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拍,248,2018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黃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輝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內門區木柵段946-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宜輝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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