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票,991,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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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黃家妤
相 對 人 許美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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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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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5年11月10日 │2,000,000元 │105年12月10日 │277372  │
├──┼───────┼──────┼───────┼────┤
│002 │105年12月5日  │3,000,000元 │106年1月5日   │661654  │
├──┼───────┼──────┼───────┼────┤
│003 │106年1月20日  │4,000,000元 │106年2月20日  │277351  │
├──┼───────┼──────┼───────┼────┤
│004 │106年2月10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10日  │661667  │
├──┼───────┼──────┼───────┼────┤
│005 │106年3月15日  │1,000,000元 │106年4月15日  │277363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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