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東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DELOS. REYES EDUARDO AGUILLAR(愛德華)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45650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DELOS REYES EDUARDO」,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