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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陳竑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瑑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刑全字第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4 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2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執行,為此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固據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惟聲請人如確未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即得逕依提存法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法院裁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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