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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楊貴惠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王宣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4,693,439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693,439元;
原告嗣於民國107年9月1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14,858,50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858,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7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1,360元,尚應補繳1,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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