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黃亭夌
黃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上訴人 王秀華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58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等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共有人,被上訴人則為本舘路260號房屋(下稱系爭鄰屋)所有權人,兩戶毗鄰而居。
緣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間委由安家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安家維修服務公司)處理系爭鄰屋漏水事宜過程中,因誤判防水工法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造成伊等所有之熱水管受有損害,導致系爭房屋漏水,且被上訴人檢測開挖熱水管線時將其屋頂陽台部分磁磚刨除,檢測完後並未回填,放任未回填之部分鋼筋裸露,下雨時雨水均從該處滲入,造成系爭房屋約於105年5、6月間1至4樓壁癌發生及1樓天花板滲水,經伊等請廠商估價須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397,5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9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前以系爭房屋熱水管破損及後陽台頂樓防水層失效,造成系爭鄰屋漏水,訴請上訴人損害賠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4年度鳳簡字第216號、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39號判決伊勝訴確定(下稱前案)。
而於前案中,高雄市土木技師工會鑑定結果認定伊誤判採高壓灌注縱有損及部分管線,經研判其施工過程及前後發生時間點,亦非造成長期滲漏原因,而系爭房屋管線老舊、使用及維護不當,始為系爭鄰屋漏水之原因。
再參以上訴人提出之照片,系爭鄰屋之5樓陽台上方設有採光罩可阻絕雨水直接滲入,縱採光罩有破損致雨水滴漏,亦未處於刨除磁磚處上方,伊復於雨水滴漏處以水桶盛接,並在刨除磁磚處之周圍施設阻絕雨水之措施,況下雨之情況並非每日發生,影響有限等語置辯。
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9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為系爭房屋共有人,被上訴人則為系爭鄰屋所有權人,兩戶毗鄰而居。
㈡系爭鄰屋4樓於103年1月間與系爭房屋相鄰之天花板及牆壁出現滲、漏水現象。
㈢被上訴人前因系爭鄰屋漏水,認係系爭房屋熱水管破損及後陽台頂樓落水管處防水失效所致,請求進入系爭房屋內修繕,經前案判決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系爭房屋進行漏水修繕工程確定。
五、本件爭點: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397,500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間為檢測漏水情形而刨除磁磚、開挖熱水管線,又誤判防水工法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且檢測完畢仍放任刨除之磁磚裸露而未回填,致系爭房屋於105年5、6月發生壁癌及滲漏水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認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財產權,被上訴人固不爭執確有開挖熱水管線、刨除磁磚及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止漏等情,然否認該等行為係造成系爭房屋壁癌及滲漏水之原因,依上說明,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與系爭房屋發生壁癌及滲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有利事實舉證證明之。
㈡經查,被上訴人前於103年1月間,因其所有系爭鄰屋4樓與系爭房屋相鄰之天花板及牆壁出現滲漏水現象,認係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熱水管線漏水所致,遂於103年8月間委請安家維修服務公司進行維修估價,嗣以高壓灌注防水材方法止漏,此據被上訴人陳明在卷,並有工程估價單1紙為證(前案一審卷第3、14頁)。
上訴人雖主張因被上訴人誤判防水工法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致損及上訴人所有之熱水管線而造成系爭房屋發生壁癌及滲漏水云云,惟於前案一審審理中,經高雄地院囑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鄰屋漏水原因進行鑑定,以系爭房屋之熱水管線經以試壓機第一階段施壓至5kg/c㎡後,時經3分鐘洩壓為4kg/ c㎡,第二階段加壓至8kg/c㎡時,當時目測系爭鄰屋屋面及內牆均無立即漏水跡象,經10分鐘後其壓力降至5kg/c㎡,顯示系爭房屋之管線應有部分損壞導致抗水壓力不足;
另系爭房屋後陽台地面落水孔經導入色液測試,結果於系爭鄰屋之屋頂處產生有色滲出水反應,究其原因應為系爭房屋既有之損壞或先前打除地面修護熱水管時造成破壞,且未能注意將該落水頭確實完成防水施工,而為另一滲漏損害原因,故造成系爭鄰屋滲漏水損害之損壞點,並非系爭房屋單一處滲出點所造成,從而認系爭鄰屋滲水損害主因為系爭房屋熱水管線年久失修,加上使用加壓及滲漏維修施工未注意所造成,並認定即便當初被上訴人誤判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而損及部分管線,然經研判其施工過程及前後發生時間點,亦非造成長期滲漏之原因,有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1月30日高市土技鑑字第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參,此經本院調閱前案卷證核閱無訛。
而上開鑑定單位為建築結構工程之專業研究機關,其以試壓機物理加壓測試及色液測試等科學工法所為之鑑定結論並無邏輯推論上之謬誤或悖於科學論理法則之情事,堪信此部分之鑑定結果應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可憑採。
從而,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誤判系爭鄰屋漏水原因而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致損及其所有之熱水管線導致系爭房屋發生壁癌及滲漏水云云,尚難憑採。
上訴人於本院雖復主張系爭鑑定報告係鑑定系爭鄰屋漏水原因而非系爭房屋漏水原因,無從採為認定系爭房屋漏水非因系爭鄰屋所致云云,惟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標的為系爭房屋及系爭鄰屋(參鑑定報告第1頁),且上訴人於前案一審審理時,因爭執上開鑑定意見認其所有系爭房屋熱水管線損壞與系爭鄰屋發生壁癌有因果關係,前案承審法官乃函詢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其判斷二者間有因果關係之依據為何,經函覆略以:系爭房屋熱水管長年使用時期內,確有長期漏水現象發生,而壁癌之產生與水分子有直接關係,亦即水泥中石灰石碳酸鈣成分長期遇水溶出形成氫氧化鈣是為壁癌,管線老舊使用及維護不當長期滲水壁癌自然產生,此現象即可造成系爭鄰屋壁癌損壞產生原因無誤等語(前案一審卷第137頁)。
依此,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熱水管線年久失修,既足造成系爭鄰屋壁癌發生及滲漏水等情,自無從排除系爭房屋發生壁癌與滲漏水情形,係因埋設於系爭房屋內自身熱水管線老舊、維護不當致長期滲水之所致。
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
㈢再參以被上訴人於前案所提出之安家維修服務公司估價單,上載開立日期為103年8月27日(前案一審卷第14頁),是安家維修服務公司實際為被上訴人開挖熱水管線之時間,最遲應在104年初,此為兩造於前案審理時所不爭執(前案二審卷第85頁),則被上訴人開挖熱水管線,並因此刨除磁磚之時點,距離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出現壁癌及滲漏水之105年5、6月間,已相隔約1年半之久,期間歷經104、105年2年之下雨滲水,衡諸常情以觀,其損害應早已發生,亦難認系爭房屋出現壁癌及滲漏水,與被上訴人前揭開挖熱水管線工程、刨除磁磚未回填之情形有相當因果關係。
上訴人雖復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行為亦可能為造成系爭房屋滲漏水及梅雨季節擴大漏水之原因,認原判決有疏未查明之違誤云云(本院卷第8頁),惟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無從以其推測之詞,遽認上訴人之主張為有據。
㈣況就被上訴人開挖熱水管線、刨除磁磚未回填,是否為導致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經原審送請財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經鑑定人於107年2月9日至系爭房屋進行初勘,復於同年3月1日至系爭房屋、系爭鄰屋進行第二次會勘後,函覆略以:系爭鄰屋4樓地板現況已經與上訴人提出之照片不符,(刨除磁磚未回填情況)目前已修護完成,鑑定結果亦難證明因果等語,有該公會107年3月26日107高建師鑑字第181號函文在卷可佐(原審卷第83頁)。
依此,本件亦無從以鑑定方式,判斷被上訴人開挖熱水管線工程、刨除磁磚未回填,與上訴人系爭房屋發生壁癌及天花板滲水情形之因果關係。
上訴人雖主張應由被上訴人提出回填修復之相關資料,或另送鑑定以明其間之因果關係云云(本院卷第9頁),然經本院促其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上訴人均未提出,徵諸前引舉證責任之規定及說明,自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103、104年間開挖熱水管線工程、刨除磁磚未回填及採用高壓灌注防水材,與系爭房屋105年5、6月間出現壁癌及滲漏水情形有相當因果關係,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39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