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陳正財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上訴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