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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卓志財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美幸
輔 佐 人 張育慈
阮氏玉姮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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