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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田祐霖
訴訟代理人 許弘松
許林自
曾聖涵律師
陳慶合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士凱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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