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簡上,97,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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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7號
聲請人 豪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進原
聲請人對於本107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亨王實業有限公司以上訴人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為被告,於原審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原審以106年度橋簡字第700號判決後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後,上訴人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97號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原為獨資商號,嗣於108年6月14日本院審理中,組織變更為合夥,名稱為豪運工程行,法定代理人蘇進原,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及商業登記抄本可證,其由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法人格已變更,並非同一,豪運工程行法定代理人蘇進原復未於本院承當訴訟,本院依當事人恆定原則,仍列上訴人為蘇進原即豪運工程行,依法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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