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536,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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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6號
再審聲請人 蔡馬秋娥
蔡瑋宸
蔡美惠
蔡美麗
蔡雅婷
蔡逸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麗玉
共 同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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