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573,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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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豐茂、邱素娟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2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6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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