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574,2018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郭國勝
被 告 賴允財
被 告 賴允福
被 告 賴允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兩造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16,36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2.21+540.11+71.68+175.21)㎡×公告土地現值30,500元/㎡×原告權利範圍2/5=10,116,362元】,至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請求金錢補償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16,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0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