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盧鵬雁
被 告 黃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上、面積約4.7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80元(計算式:4.74㎡×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80,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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