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補,592,2018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萬東平 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2
原告與被告萬蓓思間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704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