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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詹清坤
詹柳梅雀
被 告 詹榮勝
詹許招英
詹傑有
詹宗益
詹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出資額9,000,000 元、現金10,050,000元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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