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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周育炫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7,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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