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1037,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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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周忠泰
被 告 周文國
許秋霞
林億嘉
林政誠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因本件被告周文國之借款狀況尚有未明,爰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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