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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黃睿和
黃和田
黃水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黃專興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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