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399,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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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黃武田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盆、鄭乃甄、鄭宇竣、鄭乃璇、鄭宇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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