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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黃光明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黃敏男
黃德藏
黃永源
黃平界
黃清沛
黃徐碧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祥
被 告 黃麗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慶豐
被 告 黃英聲
黃同德
黃育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清駿
被 告 黃德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忠賢
被 告 黃玉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王金緞
被 告 黃世聰
黃文福
葉嫌
楊葉牽治
高黃美
邱美金
黃四吉
黃建銘
黃素琴
黃秀惠
黃丁煌
黃丁福
黃張美金
黃永隆
黃俊貴
黃俊明
黃淑雅
黃俊益
黃大順
黃吳貴美
黃馨慧
黃秀月
黃秀珠
黃正順
黃包春美
黃國明
黃國清
黃淑芬
黃淑秋
黃玉溱(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詩捷
被 告 黃玉進(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興(即黃永進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花(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慶(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玉(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彬(即黃永來之承受訴訟人)
許芳瑞律師(即黃玉添之承受訴訟人)
黃嘉揚(即黃清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萱(即黃清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婷芝(即黃清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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