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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宇文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有二人,上訴人係針對何位原告之請求部分提起上訴尚有未明,且上訴人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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