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484,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哲嘉即張家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姵均間107年度訴字第48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