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493,20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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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曾光祥
柯進興
楊青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新長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十四頁第四列關於「要約引誘」之記載,應更正為「要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第十四頁第四列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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