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555,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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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陳姿勻
蔡宜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兩造間約定之承諾費得否酌減及評估依據認尚需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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