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陳姿勻
蔡宜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兩造間約定之承諾費得否酌減及評估依據認尚需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