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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劉鄭貴瑛(即劉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騰隆(即劉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騰駿(即劉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騰翔(即劉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慧嫻(即劉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恩嫻(即劉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薛義興
薛文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供擔保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因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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