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686,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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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素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龔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訴字第686 號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年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被上訴人訴請塗銷預告登記之標的為高雄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23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58 )及其上同段97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之4 ,權利範圍全部),核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5,425 元(公告土地現值102,080 元×1,510 平方公尺×158/10000 +房屋現值620,000 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55,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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