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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茂仁
被 告 明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桂英
人
被 告 賴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賴政榮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明庚公司)邀同被告古桂英、賴政榮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7年9 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5,800,000元,各筆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未按期攤付本息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且視為全部到期。
詎明庚公司自附表所示各筆借款最後還款日以後,未再依約繳付本息,附表所示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前揭約定負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責任。
而明庚公司各筆借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合計1,563,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古桂英、賴政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明庚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63.000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兼明庚公司法定代理人古桂英到庭自認明庚公司確有積欠原告借款總金額1,563,000 元,並對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的請求金額(含積欠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表示沒有意見。
三、被告賴政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
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
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明細查詢單、如附表所示借款之借據
、借款展延約定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及掛號
回執、明庚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 至43、45至49、59至60、70頁),被告明庚公司及古桂英自認尚積欠原告借款總金額1,563,000 元,並對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的請求金額(含積欠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不爭執
,而被告賴政榮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 項之規定,均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
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明庚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尚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古桂英
、賴政榮為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6,54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 積欠本金 │ 借款期間及 │ 利息計算期間 │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最後還款日 │ 及利率 │ 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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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00,000元 │ 89,2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26日│自107年6月27日起至107 年12│
│ │ │ │97年9月26日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26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13年7 月26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 年5月26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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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600,000元 │ 356,8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26日│自107年6月27日起至107 年12│
│ │ │ │97年9月26日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26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13 年7月26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 年5月26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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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00,000元 │ 28,8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23日│自107 年6月24日起至107年12│
│ │ │ │98年11月2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月23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11年4月23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 年5月23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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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80,000元 │ 17,8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26日│自107 年6月27日起至107年12│
│ │ │ │99年1月26日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26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09年10月26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 年5月26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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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00,000元 │ 26,9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30日│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
│ │ │ │98年10月30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31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之│
│ │ │ │110 年12月30日│年息4.18 %計算│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8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最後還款日: │ │,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金│
│ │ │ │107年5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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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0,000元 │ 38,8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14日│自107 年6月15日起至107年12│
│ │ │ │99年4月13日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14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12年10月13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年5月14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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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900,000元 │ 253,2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23日│自107 年6月24日起至107年12│
│ │ │ │98年11月23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月23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11年4月23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年5月23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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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720,000元 │ 160,2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26日│自107 年6月27日起至107年12│
│ │ │ │99年1月26日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26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09年10月26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年5月26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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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900,000元 │ 242,1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30日│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
│ │ │ │98年10月30日至│起至清償日止按│31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之│
│ │ │ │110年12月30日 │年息4.18 %計算│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8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最後還款日: │ │,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金│
│ │ │ │107年5月30日 │ │。 │
├──┼──────┼──────┼───────┼───────┼─────────────┤
│ 10 │ 900,000元 │ 349,200元 │借款期間: │自107年5月14日│自107 年6月15日起至107年12│
│ │ │ │99年4月13日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14日止,按年息0.418%計算│
│ │ │ │112年10月13日 │年息4.18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之利息。 │自107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 │ │ │最後還款日: │ │止,按年息0.836%計算之違約│
│ │ │ │107年5月14日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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