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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冼慶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岳宏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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