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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正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政良等11人間107年度訴字第7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35,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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