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清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台幣(下同)327萬9,4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扣除已繳納1萬4,535元,尚應補繳3萬5,6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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