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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洪麗芳
原 告 江麗珍
被 告 王柏清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永彰
被 告 黃富進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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