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訴,856,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林黃桃
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
被 告 李文造
李陳新愛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246元,惟其擴張聲明請求:㈠被告李文造應給付94,378元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系爭建物無法居住使用之日止,按年給付18,876元(按年以申報地價年息10% 計算之不當得利);
㈡被告李陳新愛應給付原告421,960 元,及自107 年8 月1日起至系爭建物無法居住使用之日止,按年給付84,392元(按年以申報地價年息10% 計算之不當得利),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自107 年8 月1 日後之申報地價以起訴時申報地價12,329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49,018 元【94,378元+(15.31 ㎡×12,329元×10% )×10年+421,960 元+(68.45 ㎡×12,329元×10% )×10年)=94,378元+188,760 元+421,960元+843,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已繳16,246元,尚應補繳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