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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郭俊宏
被 上訴人 郭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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