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彥憲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旻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宜婷
輔 助 人 鄭秋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49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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