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吳淇涵
訴訟代理人 吳芮綺
洪士宏律師
被 告 吳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裁定於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04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系爭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9 年4 月29日為第二審判決,並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
從而,本件停止訴訟之事由現已不復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