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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川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8,000元,應繳裁判費為91,3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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