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重訴,189,202003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仁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7,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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