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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仁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09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地,由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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