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重訴,9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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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王冠仁

法定代理人 王丁信
郭致禎
原 告 周勝雄
李文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蘇姵禎律師
被 告 劉昭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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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彥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部分,尚需調取刑事附帶民事卷證供兩造釐清、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年4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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