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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蔡東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4 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
茲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7 年7 月17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新聞紙1 紙附卷足憑(本院卷第4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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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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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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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 NX 0828909 7│股票│ 1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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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 NX 0976868 1│股票│ 1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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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 NX 1123519 4│股票│ 1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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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 NX 1276234 1│股票│ 1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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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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