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8,勞簡上,7,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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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戴語宸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王雅妮即光苑美髮造型店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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