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克忠、劉金麟、鍾春光、劉東岳、葉善孝、邱榮燈等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677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