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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聲亞等人間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9,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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