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鴻文
原 告 楊華銘
原 告 林燕生
原 告 陳瑞勳
原 告 郭一清
原 告 彭金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55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0,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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