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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道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信費帳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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